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收养继承常用法律 >> 离婚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1985]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秦勤与邓西民离婚问题的函[1985]
 

  (1985年12月30日)

 
刘秦勤、邓西民:
    来信收到。你们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你们双方
如果对离婚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诉讼。如果你们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
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
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
机关公证,我驻美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美使领馆直接公证。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房屋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武汉律师,这起离婚案的..
·女人三十 步入成熟性爱..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武汉律师,夫妻家庭财产..
·关于婚姻的名言(摘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