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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港澳台收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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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港澳台收养程序
 

涉港澳台收养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中有一方是港澳台同胞的收养。对此《收养法》未作出专门性的规定,但依据立法精神,涉港澳台收养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与国内收养相同的实质要件,但同时要求不得与收养人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冲突。

 

  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上述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收养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1)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2)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以上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996年6月民政部负责人宣布对《若干规定》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将港澳同胞的出证要求分割开来,作出不同的要求,香港同胞的出证要求未作更改,重新规定澳门同胞到内地收养子女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件由澳门政府民事登记和公正部门出具。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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