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离婚收养继承常用法律 >> 收养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将女儿给他人收养而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1987]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母将女儿给他人收养而祖母要求领回抚养应否支持问题的批复[1987]
 

(1987年11月17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10号《关于生母已将女儿给他人收养而祖母要求
收回抚养孙女应否支持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丁杏瑞(丈夫已故)有一子二女,其子周吉芳和张兰于198
6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22日周吉芳病故。1987年2月张兰生一女,
委托护士将女婴送给王明星、陈德芳夫妇(无子女)抚养。丁得知后,要张兰将孙
女领回由她抚养,被拒绝。为此,丁杏瑞诉讼到人民法院。
    经研究,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根据该案具体情况,从更有
利于儿童的利益和健康成长考虑,张兰将其女儿送给王明星夫妇抚养是法律所允许
的,可予维持。在审理中,要尽力做好说服工作,争取调解解决。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房屋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武汉律师,这起离婚案的..
·女人三十 步入成熟性爱..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武汉律师,夫妻家庭财产..
·关于婚姻的名言(摘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