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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克伟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案的函[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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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克伟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案的函[1992]
 

(1992年1月24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203号关于辛克伟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一
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张晓杰与辛克伟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抚养子女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
该协议中发生争执,仍属于抚养子女纠纷。对此,张晓杰以“侵害监护权”为由起
诉,原一、二审人民法院以“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均属不当。故你院对本案可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侵权”的诉讼请求,
并告知原告如以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向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辛克伟
                    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的请示报告
                          (1991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辛克伟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因对法律条款的适用
认识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报告如下:
    申请再审人:辛克伟,男,41岁,汉族,北京市外贸局运输公司检测场工人,
现住北京市海淀区二里沟进出口大楼3楼丙门4号。
    对方当事人:张晓杰,女,31岁,汉族,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技工学校
教员,现住廊坊市西小区技工学校宿舍楼。
    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双方在廓坊安次新开路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中规定:
婚生男孩辛家齐(一九八五年六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25元,每
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
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一九八九年一月,张晓杰再婚后,辛克伟几次去接
孩子未成。一九九0年一月九日,辛克伟从张晓杰之母家中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
为此,张晓杰诉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对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辛克伟答辩要求按离婚协议抚养子女并对管辖提出异议,一审廓坊安次区法院以
侵权为由收案,审理后判决:小孩由张晓杰抚养,辛克伟每月承担抚养费二十五元,
辛克伟不服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辛克伟不
服申请再审提出:双方离婚协议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张晓杰再婚后应主动履行
协议,由我抚养孩子,但连看望孩子也遭到张晓杰的拒绝,我是按协议接走孩子的,
此案不应定为侵权。张晓杰在诉状中也只要求确认对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按
一般管辖原则,不应由安次区法院管理。
    我院调卷审查后研究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子女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
规定,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看,离婚的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
协议解决,法律是允许的,张晓杰再婚后应将孩子交予没有再婚的辛克伟抚养,辛
克伟在几次接孩子未成的情况下,采取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的方法虽然欠妥,但不
构成侵犯监护权。原审将案由定为侵权收案审理不妥。按一般管理原则,应将此案
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廊坊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以是否再婚做为
能否抚养孩子的条件,没有考虑到哪方抚养子女有利其成长的实际情况,限制了诚
恳和应该抚养子女一方的再婚自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双方离婚后,辛家齐一直
靠张晓杰生活,辛克伟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侵犯了张晓杰的监护权,原审将该案
定为侵权是正确的,原判并无不当,因此在本案的定性与法律的适用上我院与廓坊
市中级法院认识不一致,主要对双方离婚协议中“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有
再婚一方抚养”是否合法以及地域管辖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否适用此案
看法不一,因协商未果,特此请示,请予答复。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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