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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通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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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通知[1999]
 

(民基函〔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鉴于《规定》涉及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为此,请各地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凡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当事人或其原配偶是大陆居民的,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未经认可,或被裁定不予认可的,视该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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