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涉外离婚 >> 涉外婚姻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函[1956]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函[1956]
 

(颁布日期:1956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1956年12月6日)

 


 全文

  山东省牟平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3日〔56〕法民字第410号来函、10月27日〔56〕法民字第285号来函和10月30日〔56〕法民字第339号来函均收到。这三件来函都是请示一方居住内地提出离婚,另一方居住香港(或香港有亲友知其地址可以转交),如何向其征求意见的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
  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对方的地址利用邮递直接去信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果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的律师名义代为去信向对方征求意见。如果这样做得不到结果而现住内地的一方仍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可将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其答辩。在函送前,你院应将函件及诉状副本送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再寄出。寄出时不要用印有法院名义的信封,只需在信封上写明法院的地址、门牌号码和主办人姓名。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房屋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武汉律师,这起离婚案的..
·女人三十 步入成熟性爱..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武汉律师,夫妻家庭财产..
·关于婚姻的名言(摘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