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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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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1967]
 

 (颁布日期:1967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1967年4月26日)

 

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栾玉敏与李香斋离婚一案,你院今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函及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案卷已收悉。经审阅并与外交部联系,同意烟台市人民法院及你省外事办公室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名义,去信给美国内华达州立二法院提出抗议,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书等文件一并退回去。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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