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涉外离婚 >> 涉外婚姻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1989]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1989]
 

(颁布日期:1989年6月3日 实施日期:1989年6月3日)


  外交部领事司:
  驻法使馆教育处于最近来函,希望法院为一留学生解答一些法律问题。经研究,这类来函,我们的意见是以通过你部商有关单位办理为宜。如需法院办理的,可由法院提出意见函告你部,供你部回复驻外使领馆时参考。
  对此次来函询问的有关法律问题,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在国外留学的夫妻,回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二、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在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
  三、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一方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房屋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武汉律师,这起离婚案的..
·女人三十 步入成熟性爱..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武汉律师,夫妻家庭财产..
·关于婚姻的名言(摘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