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8日)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1986年2月1日《关于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回内地结婚一些问
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方备忘录明确指
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
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凡持《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
(海外)护照》的香港中国同胞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我婚姻登记机关均应按照
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
定》(民[1983]民20号文件)中对香港同胞同内地公民婚姻登记的要求办
理。
二、 凡持《英国本土公民护照》或其他国家护照的长住香港的中国血统外籍人
要求同我国内地公民登记结婚的,应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
定》(民[1983]民94号文件)办理。
三、 关于在港澳出生长大或自幼就移居港澳的同胞回内地申请结婚,因原籍无
亲友或原籍不明,无法取得内地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
凡在港澳出生长大或未满十八周岁即移居港澳的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与内地公
民结婚登记时,可免予出示原籍亲友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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