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涉外离婚 >> 涉外婚姻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1954]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1954]
 

(颁布日期:1954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1954年10月28日)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10月5日东法组字第5215号关配偶一方在台湾离婚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

关于金惠珍请求与在台湾的丈夫离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是需要金惠珍给其丈夫去信说明要离婚的意思,待对方表示意见后,再详细查明事实予以处理为妥。  金惠珍在未离婚前,与他人恋爱,应指出这是不对的。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

东法组字第5215号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武汉律师,房屋增值部分..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武汉律师,这起离婚案的..
·女人三十 步入成熟性爱..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武汉律师,夫妻家庭财产..
·关于婚姻的名言(摘录)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