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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东涉外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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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东涉外离婚案
 

【案由】涉外离婚
  【案情简介】
  申请法律援助人:黄晓东,女,40岁,广州市居民,三级肢体残废。黄晓东与罗自评于1982年7月27日在中国广州市登记结婚。婚后,黄因患类风湿性关节炎病,久治不愈导致残疾,不能行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亦因此没有生育子女。经由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核定为三级肢体残疾。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和靠罗自评的经济帮助生活。1990年罗自评以中国留学生的身份赴澳大利亚留学,留学期间,仍能维持对黄的经济帮助。1995年,罗自评取得在澳大利亚的居留权,即向黄提出:拟在澳大利亚结婚,要求与黄离婚,并提出离婚后将视经济能力情况继续提供经济帮助。黄提出:可以同意解除婚 姻关系,但要求同时妥善解决离婚以后在经济帮助上的保证,特别是治疗费用问题。罗急于解除婚姻关系,即于同年12月5日,向澳大利亚悉尼家庭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黄晓东解除婚姻关系。黄晓东收到从澳大利亚悉尼法庭邮寄来的长达十几页的英文诉讼文件时,几乎绝望了。一个贫病交加的弱女子,她既不懂跨国诉讼的法律和程序,又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只能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办案过程与结果】
  1995年7月,在罗未提出离婚诉讼之前,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就曾向黄提供过法律咨询。当时,中心尚未正式开业。中心主任赵晓飞律师在主持广东省人民广播电台开设的《律师窗口 》节目时,解答过黄来信提出的婚姻争议问题。罗起诉后,黄即向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中心受理黄的申请后,对黄的个人情况及案情进行了严格审裁。认为:此案既责任重大又极具难度:
  1黄晓东是残疾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领取生活保障费用,她不懂跨国诉讼的法律和程序,又确有合法权益需要法律保护,但无经济能力聘 请律师。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法律援助受援对象。
  2这是一起涉外民事案件。也是中心受理的第一宗涉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关中国法律援助在国际上的影响,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重大问题,只能办好不能出问题,工作责任重大。
  3从工作上说,因为黄不能行走,律师只有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法律援助律师不可能到国外应诉。在国内打国际官司,工作也有较大难度。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和黄的要求,中心决定由主任赵晓飞与王超莹两位律师承办此案。
  经过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此案是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并存。
  不利因素:
  依照国际惯例,对于跨国进行的民事诉讼,应按照通常适用的国际私法原则处理。在此案中,双方的婚姻登记地是中国,当事人也是中国人。因此,依照法律冲突规范,从法律程序上说,案件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也应适用中国法律。但是,外国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而且该法院的诉讼文件中明确告知:案件的审理将只对婚姻关系进行处理。而有关请求扶养、财产等问题需在离婚终判起12个月另行诉讼处理。这也是与中国的法律明显不一致的。这场官司对黄女士不利点有二:一是黄虽然可以立即在中国起诉,与之对抗,但是罗在国外,即使中国法院的判决对黄有利,也难以执行。二是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对黄不利,黄虽然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不予承认其判决。但是该判决仍然可以在澳大利亚生效 。这两种情况都将使黄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有利因素:
  1因为案件涉及国际间法律冲突问题,我方主张和争取中国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和要求 适用中国法律,必然导致案件不可能短期内结案从而有可能迫使罗因其离婚和结婚的计划不 能早日实现而同意调解。
  2如果该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被中国法院承认,那么罗在澳大利亚结婚,仍然构成重婚行 为。罗是知识分子,对此后果不能不考虑。
  3从双方的婚姻史和最近的往来信件看,双方离婚的根本原因是,男方条件的改变和女 方已经多年不能尽妻子的义务。并非感情上的彻底破裂,有调解解决的基础和可能。
  因此,经过综合分析研究,法律援助中心确定了处理这场诉讼的战略与战术。
  在战略上,以“为黄争取到实际的利益”为原则。在战术上,则以强有力的抗辩迫使罗接受调解,相机寻求对黄有利的处理方法。
  第一阶段——抗辩与调解
  1为争取中国法律对此案的管辖权,首先要回避或推迟外国法院的管辖。采取暂不签收外国法院的诉讼文件,以不直接应诉对抗。
  2以中国法律援助律师的名义,为黄晓东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要点:
  一、 黄晓东与罗自评之间的婚姻诉讼,在程序上应当由中国法院管辖;在实体上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解决。
  二、依照中国法律,在解除他们之间婚姻关系之时,必须同时解决黄晓东离婚后的生活困难问题。
  三、悉尼家庭法院的审理程序与中国法律相抵触,并且对患有残疾、生活困难的黄晓东有失公平,其判决将不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
  四、提出关于案件解决的两种处理方式,突出调解解决的便利(这也许是中国第一份以法律援助律师名义向外国法院发出的法律意见书)。
  3以黄个人的名义向澳大利亚法院写信表明,不接受该法院的管辖,反对将婚姻关系与经济帮助分别处理,并强调应对黄残疾的情况给予考虑和重视。
  4在给罗的信件中,以黄的名义明确指出:“这个诉讼过程将是复杂和漫长的,而且有关判决还必须得到中国法律部门的承认,……如果在未办清所有手续之前又另行结婚的话, 即为触犯中国法律,构成重婚罪……”。
  法律意见书和信件,分别向澳大利亚家庭法院(悉尼)、罗自评及其代理律师发出。
  《法律意见书》和黄的信件,立即产生了影响。澳大利亚家庭法院要求原告对此说明情况 ,并将案件押后。罗的律师对罗提出,法庭认为罗在起诉时未将黄的残疾和经济情况讲明是不对的。罗回信给黄,说黄找法律援助中心解决家庭问题,是真聪明。信中罗改变了强硬态度,提出一次性给黄晓东一万元澳币(相当于六万元人民币)的经济帮助。但我们认为这不足以解决黄晓东的今后生活,特别是治疗费用。故提出一次性给付20万元人民币或3万元澳币的经济帮助(黄每条腿的治疗费用约8-10万元)。经过反复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 由罗自评在解除婚姻关系之时,一次性付给黄晓东2万美元的经济帮助,然后黄向澳大利亚法院表示同意与罗离婚。
  由律师制作的协议寄出后,罗表示同意于1995年5月21日委托其兄从香港汇出2万美元。由于罗将2万美元汇到罗母名下。律师又制作了确保这笔钱由黄女士领取的协议,由罗母及其 确定的担保人签署。这样,到1996年6月3日,黄晓东在确保收到2万美元的前提下,签署了离婚协议。同日,律师帮助黄晓东写出一封信,向悉尼家庭法院表示: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经济帮助费用;黄同意与罗离婚。同时,黄在悉尼家庭法庭的诉讼文件上,签 署了“同意离婚”的意见。
  澳大利亚家庭法院收到黄的信件和签署意见后,于1996年6月25日作出《澳大利亚家庭法 院(悉尼)第SY10378/95号》判决,判决解除黄、罗的婚姻关系。判决于1996年7月26日在 澳大利亚生效。
  第二阶段——申请中国法院承认
  澳大利亚法院判决后,律师的工作并没有结束,案件也并没有彻底解决。因为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经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生效。于是,中心又继续进行工作,代理黄晓东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悉尼法庭关于黄晓东与罗自评解除婚姻关系之判决。由于外国法院的判决是英文文本,在申请承认时须向中国法院提交中文译本。于是律师又与广州市公证处协商,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文本进行翻译和文义相符公证。同时,对这一案件采取免收公证费用的方式,作为探索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尝试。此举得到广州市公证处的赞同与支持。公证处不但迅速完成了此项公证,还将公证书送到了黄的家中。
  1996年12月,律师代理黄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1997年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澳大利亚家庭法院(悉尼)第SY10378/95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至此,本案得以完满解决。
  就在律师代理黄晓东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悉尼法庭判决的期间,黄晓东于1996年11月,到北京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已经能够站立和借助器械行走,有望开始新 的人生。
  (广东省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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