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12日外交部向各驻外使领馆下发了《关于如何为我自费留学生出具未婚证明事》(领四函 [1989]98 号)的通知,其中规定:“一、居住在能够查核外侨婚姻状况并能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国家的自费留学生,可直接向居住国有关当局申办未婚证明。如该国主管当局出具的未婚证明需带回国内使用,则需按规定办妥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的认证然后由我驻外使、领馆对该认证进行认证;
二、居住在不能查核外侨婚姻状况或虽能查核但有关当局不为外侨出证的国家的自费留学生,可按如下办法向我使领馆申办未婚证明:
(一)申办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同时当事人须提供本人护照、居留证及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当事人应提交未婚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包括下述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护照号码、出国前的工作单位及住址;2、在国外的居住日期(居住日期应与同办出具的未婚证明的日期相衔接)、就读院校名称、详细地址及证明人;3、在国外居留期间,从没有在任何地方同任何人登崐记结婚(或离婚后未同任何人结婚),如隐瞒事实,将由崐本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申办人应在领事官员面前在上述保证书上签名。使领馆将此保证书及申请表格等证明材料永久存档,以备今后发生问题时可为我司法部门提供证据。
(三)我使领馆审核后,为其出具未婚证明。
三、对已经回国的自费留学生要求补办未婚证明者,可由申办人在国内按第二条要求写好保证书并经户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寄给国个的亲友,委托他们到我使领馆代办。据此,使领馆可为他们出具在该国留学期间未结婚证明。
上述办法只适用于自费留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