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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间房屋该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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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间房屋该谁继承
 

 

 


 



    原告在法庭上。




    法官对此案进行实地调查。曹开庆 摄


    河南省通许县农民杨明福夫妇及孙子孙女状告杨明福的弟弟杨明国,称被继承人杨明志(杨明福之兄)生前未婚,杨明福之长子杨志乾过继给杨明志为子,杨明志的一切家产应归杨志乾所有。杨氏兄弟的母亲徐桂芝一直随杨明志生活,徐桂芝去世后,继承人杨志乾去继承杨明志的财产时发现,徐桂芝生前立下了遗嘱将杨明志的财产进行了处分,杨明国也占据其中的一间。无奈,原告只有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杨明志的财产,即五间房屋归五原告继承。接到五原告的诉状,法院经过认真审核,当天为他们办理了立案手续。

    杨氏兄弟的外甥女杨迷作为第三人在诉状中称,她未满一岁时,就被杨明志收养,同舅父杨明志、姥姥徐桂芝生活在一起,当时入了户口分了地,杨明志的丧事也是由她和姥姥徐桂芝操办的。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杨明志生前未婚,与其母亲徐桂芝、第三人杨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杨迷称杨明志为舅父,称徐桂芝为姥姥。杨志乾生前未与杨明志共同生活。杨明志于1996年去世,生前立下遗嘱:其死后,房屋和家产由杨明国、杨明福二人各分一半。2003年年底,徐桂芝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杨明志的房屋由杨明国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关于杨志乾生前同杨明志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的任何证据,故对原告关于杨明志与杨志乾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人杨迷以其是杨明志的养女要求继承杨明志的遗产,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收养关系成立,故对第三人杨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杨明志生前的遗嘱,杨明志的五间房屋应由杨明福、杨明国二人各继承一半。由于杨明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其应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由徐桂芝继承。依照杨明志生前所立遗嘱和杨明志的房屋所有权证,徐桂芝立遗嘱时对杨明志的房屋既不享有继承权也不享有所有权。故徐桂芝遗嘱中对杨明志房屋进行的处分无效。徐桂芝继承的杨明福放弃继承的遗产部分,由徐桂芝的继承人杨明国、杨明福各继承一半。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杨明志的房屋由杨明国继承,杨明国给付杨明福补偿款150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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