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农民杨明福夫妇及孙子孙女状告杨明福的弟弟杨明国,称被继承人杨明志(杨明福之兄)生前未婚,杨明福之长子杨志乾过继给杨明志为子,杨明志的一切家产应归杨志乾所有。杨氏兄弟的母亲徐桂芝一直随杨明志生活,徐桂芝去世后,继承人杨志乾去继承杨明志的财产时发现,徐桂芝生前立下了遗嘱将杨明志的财产进行了处分,杨明国也占据其中的一间。无奈,原告只有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杨明志的财产,即五间房屋归五原告继承。接到五原告的诉状,法院经过认真审核,当天为他们办理了立案手续。
杨氏兄弟的外甥女杨迷作为第三人在诉状中称,她未满一岁时,就被杨明志收养,同舅父杨明志、姥姥徐桂芝生活在一起,当时入了户口分了地,杨明志的丧事也是由她和姥姥徐桂芝操办的。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杨明志生前未婚,与其母亲徐桂芝、第三人杨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杨迷称杨明志为舅父,称徐桂芝为姥姥。杨志乾生前未与杨明志共同生活。杨明志于1996年去世,生前立下遗嘱:其死后,房屋和家产由杨明国、杨明福二人各分一半。2003年年底,徐桂芝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杨明志的房屋由杨明国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关于杨志乾生前同杨明志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的任何证据,故对原告关于杨明志与杨志乾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第三人杨迷以其是杨明志的养女要求继承杨明志的遗产,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收养关系成立,故对第三人杨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杨明志生前的遗嘱,杨明志的五间房屋应由杨明福、杨明国二人各继承一半。由于杨明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其应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由徐桂芝继承。依照杨明志生前所立遗嘱和杨明志的房屋所有权证,徐桂芝立遗嘱时对杨明志的房屋既不享有继承权也不享有所有权。故徐桂芝遗嘱中对杨明志房屋进行的处分无效。徐桂芝继承的杨明福放弃继承的遗产部分,由徐桂芝的继承人杨明国、杨明福各继承一半。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杨明志的房屋由杨明国继承,杨明国给付杨明福补偿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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