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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爹要求丧夫儿媳搬出居住房屋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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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爹要求丧夫儿媳搬出居住房屋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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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爹要求丧夫儿媳搬出居住房屋被驳回
 

作者:郭淑娟 王心福  

    中国法院网讯   儿子死亡后,公爹一纸诉状要求儿媳搬出房屋,近日,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刘风海(化名)要求被告唐文翠(化名)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现年55岁的刘风海是坊子区某村农民,共生育两子。1988年,刘风海出资请人修建了一栋底层4间、上层2间的二层楼房,并于2000222日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146,刘风海的儿子刘秋平(化名)与唐文翠登记结婚,三天后依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便住进该楼房和刘风海夫妇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刘风海夫妇搬出楼房到他处居住。20021026日,唐文翠生下一女孩。新生命的到来为刘家增添了不少欢乐,刘风海夫妇得享天伦之乐,一家人过得幸福美满。谁知,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打破了刘家人幸福平静的生活,20021214日,女儿出生还不到两个月,刘秋平便因交通事故撒手人寰。之后刘风海夫妇曾搬回该楼房居住,但刚过了三天便又搬了出来。晚年丧子的刘风海夫妇想搬回自己一手盖好的房子居住,在要求儿媳唐文翠腾房未果的情况下,便一纸诉状将儿媳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刘秋平与被告唐文翠结婚后,即住进原告所盖楼房与原告夫妇共同居住,而且原告与其子并未分家析产,因此该楼房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原告之子刘秋平与其妻唐文翠享有居住该楼房的权利。虽然原告之子刘秋平现已死亡,但被告唐文翠仍是其合法妻子,唐文翠及女儿仍是原告家庭成员,有权继续居住该房屋,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原告求被告返还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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