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公民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又称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17万元动迁款、黄金首饰、手表、表带……,这是一名80岁的孤老去世后,留下的遗产。老太太未留遗嘱,在她生前,两名远房亲戚对她格外照顾,但因都不是法定继承人,他们没有继承权。
向律师征询意见后,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认定这笔遗产为“无主财产”,并对他们尽扶助义务的行为,照顾赠与部分财产。近日,法院一纸判决,支持了他们
的申请,且在财产中扣减2万元为老人购买墓地。
老人名下剩余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每天送饭菜悉心照料
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的徐瑷华律师告诉记者,孙老太太是孤老,生前没有工作,自从老伴去世后,就一个人住。她没有向居委会申报过孤老,居委会对她的情况并不了解。据说她以前的一名远房亲戚,曾经为她联系过一家敬老院,老人住后不久就生病住院。
蔡先生是孙老太太的表妹夫,崔先生是孙老太太的远房侄子。孙老太太原先住兴业路某弄,她的丈夫病故后,他俩对孙老太太的生活起居十分关心。虽不和孙老太太同住,但老太太一旦遇事,就会打电话给他们,他们就会及时赶来,帮她解决问题。孙老太太生病住院,蔡先生得到消息后,立即去办理住院手续,并为孙老太太支付费用。
张女士是医院里全日护理孙老太太的护工。她事后回忆到,当时孙老太太住院,她的表妹和表妹夫蔡先生每天都来看望孙老太太,为她送饭送菜。
2003年7月,孙老太太因病去世,蔡先生和崔先生为她结清账单,并帮助办理丧葬事宜。17万元财产无主
孙老太太生前领有一笔动迁款,约17万元,由张先生和崔先生帮助存在上海银行建国支行。孙老太太生前将黄金首饰,手表、表带、钢笔尖等贵重物品及存折寄放在中国银行淮海支行保管箱内,崔先生持有孙老太太的身份证、图章、死亡证、银行保管箱卡钥匙。
蔡先生和崔先生为此请教了徐瑷华律师。徐律师听后向他们解释:孙老太太是孤老,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另外,就他们和老太太的亲属关系来看,一位是老太太的表妹夫、一位是远房侄子,都不是法定继承人。
蔡先生和崔先生道出了心里话,老太太生前曾口头表示,要将遗产留给他们,但没有写下遗嘱。他们都对老太太尽过扶养义务,按法律规定,可照顾赠予部分财产。他们多次和律师交换意见后决定,将通过法院来解决遗产问题。
2004年8月,蔡先生和崔先生向卢湾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孙老太太遗产人民币17万元,应当清偿孙老太太生前,张先生和崔先生垫付的医疗费、住院费及亲戚朋友操办丧事等费用计3.5万元,余款为无主财产。
照顾赠与部分财产
2004年9月,法院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一年后,财产无人认领。经法院调查,孙老太太生前丧偶、无子女和继承人,日常生活期间,主要依靠亲属蔡先生、崔先生的关心和照料。张先生和崔先生垫付了孙老太太的医疗费、护理费、殡葬服务费、亲戚朋友奔丧招待费等费用人民币3.5万元。孙老太太骨灰尚未安葬,承办法官致电民政局,了解到目前本市墓穴及墓地维护费用需人民币2万元。
据此,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孙老太太名下财产,偿付张先生、崔先生垫付费用人民币35000元;孙老太太名下财产照顾给予张先生报酬人民币5000元,照顾给予崔先生报酬人民币15000元;孙老太太名下财产扣减人民币20000元,由崔先生购买墓穴,安葬孙老太太的骨灰,及支付50年墓地维护费。
孙老太太名下剩余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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