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兄弟由于遗产分割产生矛盾,年近六十的大哥,为了泄愤竟然张贴“小字报”,用一些污秽的言语大肆谩骂胞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近日,嘉定法院对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责令大哥春光向弟弟春明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两兄弟的父母共生育了6个子女,春光是长子,春明排行最小,父亲早逝,母亲王老太孤身一人把6个子女拉扯大。2005年5月,母亲被查出患有晚期食道癌,为了母亲的治疗和照料问题,春光与兄妹产生了矛盾。同年9月,母亲立下公证遗嘱一份,
将其名下的房产由春明等兄妹5个继承,唯独没有大哥春光的份,为此,春光与兄妹间的矛盾激化。
同年10月,母亲去世,春光认为母亲之所以剥夺他的继承权,是弟弟春明从中作梗。为了泄愤,春光三番五次在母亲原住处门口张贴“小字报”,矛头直指弟弟春明,用“狗头军师”、“小精子虫”等言语对春明进行谩骂和诅咒,引得附近的居民都来观看,给春明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妨碍,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春明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哥春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春光在公开场合以“小字报”的形式表达不满情绪,内容充满了对春明人格的侮辱,侵犯了春明的人格尊严,因此认定春光在主观上有过错。从春光屡次在其母亲家门口张贴有损春明形象的“小字报”的情况分析,可以推定该“小字报”内容至少为其母亲住处周围邻居所知悉,并在该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春光的行为在客观上已构成对春明名誉的侵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春光的侵权行为给春明带来了焦虑、气愤、烦恼等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对春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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