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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程序出错的遗嘱引发继承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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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程序出错的遗嘱引发继承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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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程序出错的遗嘱引发继承风波
 

 

作者: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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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遗嘱将四个兄弟姐妹牵入了长达一年的遗嘱继承官司,那么这份制定程序出错的遗嘱最终有没有被法院认定有效呢?

    2003年秋,当刘家的四个兄弟姐妹拿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时,胜诉方丝毫没有喜悦的表情。这场在亲人之间持续了一年的遗嘱继承官司,经过一审和再审,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遗嘱无效,四人按照法定程序继承其母的财产。那么,这张遗嘱是如何将手足之情搅得支离破碎的呢?

    一纸遗嘱闹纠纷

    刘家兄弟姐妹的父亲早亡,而65岁的母亲陈素珍于2002年10月4日被确诊患肺癌。病重期间,四个子女忙前忙后细心照料,但是依然没能延续母亲的生命。10月23日,陈素珍因病去世。伤痛之后,刘家大女儿刘文拿出了一份有其母亲签名及指印的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其母在余姚市东南街道甲村经济合作社遗有股份32股中的20股。其余三兄妹认为,母亲不会签字,该签字和遗嘱都是假的。双方为此争论不休,继承一事只能一拖再拖。2003年1月2日,刘文一纸诉状将三个亲兄妹告上法庭,要求依照遗嘱继承应得股份。

    大女儿告三兄妹   遗嘱有效

    一审中,刘文指出该遗嘱是在10月10日由病重的母亲出具的。那天下午3点左右,她邀请了戴某、唐某、陈某三人在其母亲家中书写了遗嘱。遗嘱载明,将属于陈素珍的股份13股和其丈夫去世后继承的7.8股都给大女儿,他人不得干涉。被推上被告席的三兄妹不相信刘文所说的是事实,因母亲不可能将自己所有的股份都交给大女儿,且其母亲以前到村里拿养老保险费都是用盖章的,从来不会签字,遗嘱上的签字肯定是假的。对此,刘文的说法是,因遗嘱执笔人唐某懂法律,故要求老母亲签字和盖指印,陈素珍在签字前还练习了一会。

    刘家三兄妹又提供一份疾病诊断证明和急诊证明,证明10月10日下午2时,陈素珍到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挂盐水5-6个小时。刘文认为,该证明是2003年1月补写的,医生不可能有这么深的印象,其真实性值得怀疑。而当法官询问刘文,那天下午其母亲是否去挂盐水时,刘文以不知道答复。

    刘家三兄妹还指出遗嘱内容有误,其母亲的股份有16股,而不是遗嘱中所写的13股。刘文认为母亲年老,即使出错也是难免的。

    由于被告方三兄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遗嘱是伪造的,余姚法院依法判决遗嘱有效,刘文享有其父母的20股遗有股份。

    一句话道破天机 

    对于这个结果,刘家兄妹都不服,于是向宁波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个细节,刘文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母亲死后,我访问了律师,律师讲要有公证人等,故叫了代笔人。”该遗嘱是不是在陈素珍死后补写的呢?在遗嘱的制定程序上有没有问题呢?

    带着这个疑问,检察人员再次查看了那份遗嘱,发现正文笔迹和执笔人的签字笔迹根本不一样。经过对执笔人唐某等人的排查,得知唐某既没有到陈素珍住处在场执笔,也根本不了解陈素珍的口述遗嘱内容,而是事先在他办公室根据刘文的口述写了“遗嘱”,就是说一审中刘文作了伪证。

    2003年5月10日,宁波市检察院就本案向余姚市法院提起抗诉。对于检察院认定的唐某没有到场代写遗嘱的事实,刘文予以承认,同时也指出,虽然执笔人唐某没有到场,但见证人陈某、戴某确实是在场见证的,遗嘱行为是母亲真实意志的体现,应属合法有效。对于检察机关认为遗嘱是在陈素珍死后制作的,刘文认为不符合事实。

    法院合议庭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虽然有两个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但代书人既没有根据遗嘱人的口述当场代书,也没有在现场见证,不符合《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决四个兄弟姐妹按照法定程序继承父母的股份。  

    程序违法遗嘱变遗憾

    事情到此告一段落,这份引起四兄妹闹纠纷的遗嘱,在制定过程中确实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陈素珍生前是否说过将自己的股份全部给大女儿?现在已经无法考证。如果遗嘱是陈素珍真实意志的体现,那么本案的确给刘文一个沉重的教训:如果制定遗嘱的内容是出自亲人的口述,但是在制定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其遗嘱受益人的权益也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

    (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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