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手续如何才能‘离婚’?”近日,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一个特殊的咨询电话。来电咨询者小竹(化名)是位外来媳妇,与一名离异男子同居12年,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几个月前,双方感情破裂闹“离婚”。这给小竹如今的生活带来了麻烦。
1992年,小竹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离异的上海男子。在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他们同居组建成一个家庭,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几次人口普查时,他们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对方的名字,小竹的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也是已婚。
今年3月,小竹与男方分手。小竹遇到了麻烦:“我们没有领取过结婚证,民政部门不给我们办理离婚手续,法院也不受理我们的离婚诉讼。可没有离婚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变更不了。未办结婚手续如何才能‘离婚’呢?”
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杜亚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除了应当出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出示结婚证。若没有或无法提供结婚证,自然就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小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因此,民政部门无法配合她办理离婚的相关手续。”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是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解释中又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且还说明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小竹若想要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只有赶紧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再办理协议离婚的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