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在线案例:今年5月,范某在宁波一采石场因工伤死亡,采石场一次性赔偿范某补偿金15万元。事后,该款中的0.5万元用于支付给他人的经济补偿,1.6万元用于办理丧事,6.8万元存入了范某母亲的银行账户,而范某惟一的女儿朱某得到1万元(1979年范某与妻子离婚,朱某由其母亲负责抚养。后因母亲改嫁,朱某随母亲迁至江苏吴县并改名)。另查明,范某在死亡时无配偶,其母亲已年过七旬。
朱某认为其应该得到父亲死亡补偿金中的6.45万元,遂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奶奶返还其余的5.45万元。奶奶却认为朱某年幼离开父亲,20多年少有来往,父女间已无亲情可言,况且其已将部分款项用来偿还范某生前所欠的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朱某奶奶返还朱某3.95万余元,驳回了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死亡补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海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应发给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对死者特定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帮助,只能由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有,不属于死者遗产继承的范围,所以不能用来归还死者生前的债务。
死亡补偿金该如何分配
鄞州区法院法官金首:本案中的死亡补偿金由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三部分组成,其中1.6万元是用来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计2.99余万元,从本案看,该款应由朱某的奶奶一人享有,因为其已年过七旬,基本上丧 失了劳动能力,而朱某已经成年,无须他人抚养。剩下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是死亡补偿金中的主要部分,法律规定应由配偶、子女、父母一起均等享受,也就是由朱某和其奶奶两人平分,为此,朱某有权取得该笔款项的一半,而对其余两部分无权享有。
补偿是否应以亲情为衡量尺度
浙江省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燎峰:在本案中,朱某的奶奶认为朱某幼年就和母亲在外地生活,与死者少有往来,父女之间有名无实,已无亲情可言,而死者母亲长期与死者共同生活,所受精神打击巨大,在分割死亡补偿金时应该多分。从情理上朱某奶奶说的不无道理,但法律上对于死亡补偿金的分割并不以亲情作为衡量尺度,而是以血缘关系作为分割的标准,死者的母亲和女儿同属死者的第一顺序的直系亲属,有权均等的享有工亡补助金,更何况法律上已经为朱某的奶奶设立了专门的抚恤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她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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