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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司法实务与抚养有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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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离婚律师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阅读:

                                                         司法实务与抚养有关的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条对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化、原则化、抽象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标准尺度不一,也给律师代理实务提出了难题。本文从《婚姻法》第二十条出发,结合扶养理论和实务判例,探析司法实务中夫妻间扶养纠纷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扶养纠纷的司法裁判概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姻法》第二十条为请求权基础起诉主张要求另一方按月支付扶养费,往往是婚姻关系濒临破裂,多次起诉离婚而未获允许,为了维持最基本的生活而采取的一种法律途径。

二、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构成要件

(一)起诉要求支付扶养费的时间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从立法解释角度得出的当然结论,如果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婚姻法》确立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维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一方满足需要扶养的条件。

(三)支付扶养费一方具有支付扶养费的能力。:

三、司法裁判要旨中原告起诉的具体举证要点

原告的诉请得到支持时,举证注意事项

主要围绕要求支付扶养费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包括原告是否患有严重疾病以及患病程度是否影响劳动能力(可采取诉前司法鉴定的方式),被告生活上不支持和生病时不支付费用的事实、有无其他生活来源(主要是子女在尽赡养义务时,其标准已达到基本生活水平)、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方目前的经济状况(如是否按月领取退休金、社保机构的查询证明)、根据掌握的对方经济状况明确扶养金额等。

四、特殊情况能认为有抚养关系情况

(一)夫妻财产约定与扶养义务的关系

现实中,部分夫妻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明确各自使用各自财产进行生活、医疗、对外经营等。在一方出现需要扶养的情形下,另一方能否以此抗辩不支付扶养费?笔者认为不能,原因在于对财产的约定不能对抗人身扶养义务的法定。如果出现此情形,需要扶养一方仍可依据该条提起诉讼。

(二)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另一方拒不支付任何费用的其他解决途径

此种情形下,我们可以另辟蹊径,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为请求权基础,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此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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