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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对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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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离婚律师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阅读:

                                               诉讼离婚对离婚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

离婚案件同其他类型案件一样,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而立案首先需要碰到的问题就是管辖法院的确定。一旦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应在什么地方起诉呢?本文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管辖问题梳理如下:

一、一般原则

1.被告住所地

离婚案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实务中比较常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指被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写明的住址,即户口所在地。被告户口所在地就是平时生活的地方,那么案件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简单明了,不作赘述。

2.被告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若被告属于上述(1)-(四)情形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提示的是,原告在向己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时需要证明被告符合上述情形,例如“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需要提供被监禁的证明,证明被告已经被监禁,否则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不会受理案件,仍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涉外离婚案件

1.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结婚登记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在国内结婚,现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认为应在结婚地离婚,则双方可向国内登记结婚的民政局所处地点相应管辖法院起诉。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很难证明,一般不采用此种方法。

2.国外结婚,定居国外——国内一方原住所地、最后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在国外结婚,现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认为应在国籍所属国离婚,则双方可向一方在国内的原住所地、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3.一方居住国内,一方居住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若双方一方定居国外,一方仍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起诉离婚,居住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双方均可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需要提示的是原告在国内法院起诉时要提供在国外一方居住国外的证明,例如出入境记录,否则国内法院无法获知案件是否属于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管辖的情形。

4.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一方在国内的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均生活在国外,但不属于定居的情况,则向一方在国内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拖延时间“利器”:管辖权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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