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离婚协议书》未被确定为无效,未被撤销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应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认定为甲乙夫妻共同财产。
二、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约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房屋在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1)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约定实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夫妻双方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2)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时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行为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除非离婚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当事人不能单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以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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