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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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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离婚律师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

1、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

二、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要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当事人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基础,轻易动摇这个基础,会给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以及夫妻感情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不离婚的情况下,通过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极为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掌握适用条件,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

三、离婚两年后以后发现离婚时尚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四、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五、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如果婚后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所得收益,如果没有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在婚后取得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后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六、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收益  

七、投资:企业或个人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

八、自然增值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量,此过程排除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人为因素对财产价值产生的影响,即原有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的财产投入到价值在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出书外在的市场因素造成,非主观意愿所能控制。

九、个人所得房屋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夫妻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年龄款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为其属于一方劳动关系所得,我国实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归于夫妻共同所有,应作为夫妻共同家庭费用,不能由夫妻一方独享。

十一、认定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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